《解释的工具-生活中的经济学原理》
—–第十四章-司法女神的举止
好久好久没有看书了,一是因为最近的项目是在是太紧张了,要赶在deadline前完成,同时手贱半个月前空的时候接了个私活,更加忙的不可开交。好不容易等忙完了,好了,吃了个特辣的香锅整个人身体垮了。也算明白了一个道理,欠的账总是要还的。你加班忙碌期的疲惫会在你松懈下的那一刻爆发不来的。
好了,回到正题
这是法律经济学的最后一篇。之前的对此有的印象似乎已经有点模糊了。只记得法律经济学告诉我们许多法律上的制定可以由经济效益为出发点进行考虑,会发现许多案例有不一样的发现。
本章最明显的一个例子是火车撞小孩的故事,一个小孩在看清楚了告示之后在不会有火车经过的铁轨上玩耍,而另外5个小孩却仍然在火车要通过的铁道上玩耍。没过多久,火车匆匆而至,身为扳道工的你是否会让火车转入另一条,去撞那位对的小孩呢??
这个故事很久之前就看到过,我心目里的答案一直不该,因为一个人做错事就应该受到惩罚,凭什么让对的人替错的人去牺牲生命。法律上对就是对,错就是错,如果法律不支持对的事情,那么法律的尊严将消失的无影无踪。在文中则给出了另外几种思路,比如从小孩成长后的价值,5个富孩子家庭背景去弥补穷孩子的损失。这几种说法虽然角度独特,却也没有给予我震动感。不过当文中说道如果是100个孩子呢,1000个孩子呢,那么你是否还会去撞吗? 我感觉我的想法已经改变了,我也许会去牺牲那个人吧。法律固然是公平与正义的,可是在规则与例外之间的取舍,却显得更加慎重与微妙。(好吧,人们总能自圆其说,找到理由来暗示自己)
法律中一些规则的制定是否需要考虑情理之外的的东西。以火车撞小孩子为例,当你动摇了内心不扳轨道的决定,就说明你已经考虑了情理之外的东西,而不止是法律的公平正义了。现实中其实的确是有许多规则属于这种。对于“恋童癖”判处重刑甚至死刑就属于这个,需要加重惩罚来进行宣示警醒的作用,防患于未然,才能更好的保护孩子。而对未成年人减轻惩罚,对犯人减刑,则是因为他们未来可能会有更大更好的价值。不同的表现都是具有不同的价值的,惩罚是善后的补救措施,遏阻则是着眼于未来长远利益的展望。
哎,真的是感觉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去考虑,很多事情则都没有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可言了。司法女神的尊严真的因为各种各样的情理,价值受到了极大的挑战啊。